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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补办

来源:赏彩霞律师网 | 作者:赏彩霞 | 时间:2017/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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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结婚登记处履行法定的婚姻登记手续。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登记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保证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身体健康,避免Υ法婚姻,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同时也是在婚姻问题上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环节。认真执行关于结婚登记的各项规定,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结婚登记的程序,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申请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3、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4、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登记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λ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小编为您提供相关知识:

对于补办登记之前男女双方关系性质的认定应全面考虑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首先,该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根据该项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标志和前提;反言之,未取得结婚证的,双方的夫妻关系未确立,双方不产生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其次,该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说明未登记的“婚姻”属于可以通过补办登记而恢复婚姻效力的“婚姻”,而不属于无效婚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既不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也不属于无效婚姻,而是属于婚姻效力未确定的婚姻(类似于合同法中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未补办登记之前,男女双方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也不属于事实婚姻,相互不存在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法律对无配偶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并未作禁止性规定或否定性评价,因此,在未补办登记之前,男女双方的关系也不应当被认为是“非法同居关系”,而是属于不产生婚姻效力的“同居关系”。在补办登记之后,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转化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参考“效力待定合同”的理论和有关规定,根据我国的国情,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应当规定,在补办登记之后,自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起(一般为举行婚礼之日),男女双方确立婚姻关系。对于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日期难以确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在补办登记时应要求男女双方共同认定一个日期(不得晚于补办登记之日),并将此日期登记为双方婚姻关系确立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