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赏彩霞律师网! 我们将为您提供最好的法律解决方案!

更多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 15355184356

  • 43442217@qq.com

  • 浙江 - 宁波 - 慈溪市
  • 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
  • 315000

  • 文化商务区金融大厦十楼

您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品牌服务>>医疗纠纷>>正文

四级医疗事故的分级

来源:赏彩霞律师网 | 作者:赏彩霞 | 时间:2017/1/5

  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

  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