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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工程合同注意事项,哪些情形可解除工程

来源:赏彩霞律师网 | 作者:赏彩霞 | 时间:2017/1/5

  实际生活中,工程合同是经常遇到的,合同中涉及很多细节,如果不加注意,在施工过程中,或施工完成后,有可能产生纠纷,而工程合同解除的情形可以分为发包人提出解除的情形、承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签订工程合同注意事项,哪些情形可解除工程合同?

  【网友咨询】

  签订工程合同注意事项,哪些情形可解除工程合同?

  【律师解答】

  签订工程合同注意事项

  1、对方如是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或者对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

  注意:a、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应该由我方保存,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b、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2、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4、争取取得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合同文本一般都为多页打印,双方应在合同上加盖骑缝章,以免出现合同文本被部分替换的争议。

  6、合同中的签字最好使用蓝黑钢笔水书写,这样能够明显区分原件及复印件。

  可解除工程合同的情形

  一、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2)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5)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二、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1)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三、主张解除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行使解除权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2)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

  (3)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5)合同解除后,还应当履行通知、协助、移交、保密等后契约义务。